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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涛与徐运飞、邱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徐运飞,邱松强,张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314号原告朱涛,男,生于1977年7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被告徐运飞,男,生于1985年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邱松强,男,生于1971年10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张磊,男,生于1991年6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朱涛诉被告徐运飞、邱松强、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英甫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由原告朱涛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