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德喜与丁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德喜,丁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苏德喜,男,1966年2月18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丁云霞,女,1964年12月27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苏德喜与被执行人丁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一、被告丁云霞欠原告苏德喜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2.7万元,合计17.7万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2016年9月16日以后的利息原告苏德喜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9220.00元,由原告苏德喜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每月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王家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