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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南吉、崔正姬与崔红花、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南吉,崔正姬,崔红花,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金南吉,男,1965年7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崔正姬,女,1964年6月15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崔红花,女,1987年12月8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和龙市。被执行人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花,经理。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南吉、崔正姬与被执行人崔红花、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返还房款9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红花、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恢复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铁& # xB;执行员 崔永勋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