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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金光华与冯维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华,冯维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11号原告:金光华,男,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奕、匡道林,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维民,男,1968年11月4日生,回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金光华诉被告冯维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奕、匡道林、被告冯维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光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设计费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829元(暂自2016年5月21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算至被告还清30万元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底、2016年初约定由被告为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新城熙园6号楼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的房屋设计全套施工图纸,由被告于2016年年初开始设计。双方于2016年5月20日补签了一份协议对相关设计事项进行了书面约定,内容包括施工期从2016年6月1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全面结束。同时协议约定了首付款为30万元。2016年5月21日原告将30万元首付款汇至被告账户。但被告不仅未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图纸设计,而且再三拖延交图纸,直至2016年11月仍未完成全套图纸,造成相应房屋装修工程开工的严重延误,双方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协议。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冯维民辩称,被告不应全部返还设计费,2016年10月26日被告已经把设计工作全部做完了,原告陈述的被告没有做设计不是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年初左右,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在本市常武路新城熙园6号楼有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由被告设计图纸等事宜达成意向,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相关平面图。2016年5月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在常武路新城熙园6号楼有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给乙方设计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伍拾万元,甲方另外给乙方工程安装监理协调费用叁拾万元,两项共计捌拾万元。施工期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面结束(全面结束包括细软安装、家电、家具、智能家居,空调冷暖,生活用品等也由乙方指导和协调)。一、捌拾万元付款方式:2016年5月20日首付叁拾万元,之后每月底付款伍万元。付款形式以银行电子汇款,打到冯维民个人银行卡上为准。二、乙方的责任与工作范畴。乙方负责对甲方1200平方米四层楼的总体设计包括外楼面等全套细化图纸,对装潢各工种的衔接、时间接点、工作程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防护等要建立一系列的台账等措施。三、乙方应对第三方提供的材料价格质量,品牌规格等要严格把关,同品牌、同规格的材料要做到货比三家,价廉物美,质量第一为准则。乙方在对第三方指导规划把关的同时,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等行为,乙方应派一名经验丰富的监理常驻现场,冯维民本人必须每星期到现场一次。2016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短信,内容为:“因你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房屋装修至今未开工,我金光华正式通知你解除今年5月20号签订的协议。”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范围包括已支付设计费、房屋空置租金、延误设计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审理中,原告提供2016年11月21日双方的谈话视频,原告提到按照协议应每月给被告5万元,被告:“因为我没东西给你啊,我怎么会要这个钱啊。”原告:“没东西给我,你也不来开工”。被告:“对啊”。2016年11月25日双方的谈话视频,原告:“跟你客客气气,我也不为难你,这个图纸呢,你也交不出”。被告:“那我钱还给你”。原告:“钱你也还不出来”。对此冯维民发表意见,视频可以编辑,这句话和前后的话也没有关联。被告当时说把钱还给原告,是因为在这次谈话之前,原告和被告说过其老婆、女儿住在一个没有窗户的房子里,××,被告知道后就觉得很愧疚,对不起其女儿。如果原告真的想不做了,被告可以把已经收到30万元中部分的钱还给原告。即使最后原告不用被告的设计,后期施工管理被告都可以去帮原告做。审理中,原告提供被告在本案起诉前发送给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你给我个账号,我过几天先转些钱给你”、“这次设计是我过于求精而导致你时间上的延误,既然你已选择其他人设计,我虽然觉得可惜了这些设计成果。但还是应该退还你预付的设计费,你不给我账号怎么转给你啊”。被告对该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是答应退还,但从来没说百分之百退还,也说了先转些钱给原告。审理中,被告提供设计图纸、效果图纸和物料清单,证明其已经做的设计工作。原告质证后认为,被告在2016年11月25日都没有交图开工,12月底根本不可能完工。上述事实,有协议、视频资料、短信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后被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交付合格的设计成果,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履行不能,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交付了合格的设计成果,原、被告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亦认可未向向原告交付了合格的设计成果且多次表示愿意退还已收费用,故案涉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结合原告已支付设计费及延误设计造成的相应损失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冯维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光华30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金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3元,由冯维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加林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吉娜上诉须知附录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