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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春天与丁玮、丁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春天,丁玮,丁立新,王婉凤,夏美玲,王存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春天,男,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玮,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立新(系丁玮之父),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婉凤(系丁玮之母),女,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美玲(系丁玮之妻),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山,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春天因与被上诉人丁玮、丁立新、王婉凤、夏美玲、王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6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67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春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李志霞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