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艳茹与彭春玲、乔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茹,彭春玲,乔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318号原告:马艳茹。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韦建(实习),河南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春玲。被告:乔伍。原告马艳茹与被告彭春玲、被告乔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艳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6年6月10日开始计算、按月二分计息,直至还清本金和利息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乔伍因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100万元,后又指使张亮转账50万元。被告彭春玲先后以房产证做抵押,其中一套房办理了抵押权证。期间原告指使吴书江与被告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合同,并在吴书江名下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马艳茹提交的银行转款记录、彭春玲出具的房款收条、吴书江与彭春玲、乔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抵押权证等证据,不能证明马艳茹与彭春玲、乔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马艳茹不是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格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艳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