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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滁州上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鼎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上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鼎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635号之一申请人:滁州上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醉翁东路3859号(农家超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5313625H(1-1)。法定代表人:彭寒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德恒,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金鼎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501804926。法定代表人:刘明亮,职务不祥。被申请人:刘明亮,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滁州上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金鼎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上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金鼎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明亮银行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彭寒艳用其名下的存款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上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明亮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期限均为一年;二、对彭寒艳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以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暂由申请人滁州上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