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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广泽与梁桂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泽,梁桂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453号原告:梁广泽,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桂娣,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原告梁广泽与被告梁桂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广泽于2017年5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广泽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梁广泽负担。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章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