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化德县同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德县同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化德县同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负责人黄栓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法定代表人陈小龙,该站站长。本院在执行化德县同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合作协议纠纷(2015)同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送达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315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49元,执行费339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进审判员 兰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增 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