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11号申请人何某,女,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被申请人张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何某申请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