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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11号申请人何某,女,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被申请人张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何某申请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