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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伟勇与中力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勇,中力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723号原告:刘伟勇,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健,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力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1503-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0。法定代表人:张智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勇与被告中力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力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丽水市50省道改造指挥部的工程款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1161927.5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力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丽水市50省道改造指挥部的工程款1161927.50元(保全价值人民币116192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野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