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范秀凤与被告史玉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凤,史玉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298号原告:范秀凤,女,193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伟,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史玉平,男,6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原告范秀凤与被告史玉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范秀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秀凤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秀凤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