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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华健、杜开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健,杜开芳,王珺,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747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健,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杜开芳,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王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陈花,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王华健、杜开芳与被执行人王珺、陈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华健、杜开芳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3号滨江·怡畅园18栋1单元9层3室(建筑面积86.1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王华健、杜开芳共同名下;二、注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3号滨江·怡畅园18栋1单元9层3室房屋原所有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闻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章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