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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黎家前与吴子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家前,吴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家前,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子权,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黎家前与吴子权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子权名下有一辆红旗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子权的一辆红旗牌轿车(车牌号码:x,车辆识别代码:x),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