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黎家前与吴子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家前,吴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家前,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子权,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黎家前与吴子权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子权名下有一辆红旗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子权的一辆红旗牌轿车(车牌号码:x,车辆识别代码:x),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