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8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凌洁与蒋邦来、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凌洁,蒋邦来,蒋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8600号原告:吕凌洁,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军,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晴雪,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邦来,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蒋林,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凌洁与被告蒋邦来、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凌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吕凌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凌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凌洁负担。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