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42号申请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42号申请人:祝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担保人:肖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本院在执行祝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朱某某偿还祝某某借款200335.00元。判决书生效后,祝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借款200335.00元,对此,被执行人朱某某当场支付30000.00元(已履行),2017年5月30日之前给付100000.00元(此款肖某某自愿担保偿还),下余部分70335.00元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