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洪亮与宋井新、贾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亮,宋井新,贾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983号原告陈洪亮,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宋井新,又名宋景心,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贾书霞,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宋井新的妻子。原告陈洪亮与被告宋井新、贾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贺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井新、贾书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洪亮诉称,被告宋井新携妻贾书霞在西关西侧经营欧怡家具店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8月3日从原告处借现金212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6年8月1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宋井新不守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也未偿还原告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井新、贾书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宋井新、贾书霞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遂平县××大道西侧经营欧怡家具店期间,被告宋井新向原告陈洪亮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陈洪亮现金贰万壹仟贰佰元整,2016年8月10日前还清,借款人:宋心、宋景心,2016年8月3日”。2017年3月17日,原告陈洪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宋井新、贾书霞偿还借款21200元。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借条一份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宋井新向原告陈洪亮借款212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所诉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被告宋井新、贾书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井新、贾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洪亮借款212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宋井新、贾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