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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赵百合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黑龙江省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佰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866号原告:孙志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6********,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个体户,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电业局家属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董会民,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职务经理。被告:赵佰荷,男,1976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6********,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华星家园。原告孙志强与被告赵佰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8套,并提交办理产权的相关手续;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赵佰荷于2012年以黑龙江省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海伦市华星花园小区。2012年7月2日和2013年1月4日,原告分别购买了被告开发建设的海伦市华星花园共8套楼房,原告均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具了收款凭证(房票),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为该8套房屋办理了产权预告登记。现楼房早已竣工并进户入住,原告一直催促,但被告未交付出售给原告的上述8套房屋。审理中,原告撤回对黑龙江省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征询了被告赵佰荷的意见,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佰荷偿还原告孙志强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此款于2017年7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不给付由提供担保的8套房屋拍卖后优先受偿(8套房屋分别是:海伦市华星花园1号楼四单元10层西门94.73㎡;海伦市华星花园2号楼二单元5层东门109.08㎡;海伦市华星花园2号楼一单元9层中门66.02㎡;海伦市华星花园4号楼一单元2层东门80.27㎡;海伦市华星花园4号楼一单元4层东门80.27㎡;海伦市华星花园4号楼一单元5层东门80.27㎡;海伦市华星花园5号楼一单元3层东门61.61㎡;海伦市华星花园6号楼一单元4层东门76.47㎡)。案件受理费16410.00元,减半收取计为8205.00元,由被告赵佰荷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李桂林人民陪审员  冯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