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苑喜贵、蒲晓兰与苑林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喜贵,蒲晓兰,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919号原告:苑喜贵,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铁路职工,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奉民胡同***号。诉讼委托代理人:蒲晓兰,系原告苑喜贵妻子,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光华路***号。原告:蒲晓兰,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光华路***号,现住海伦市海伦镇奉民胡同***号。被告:苑��,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铁路职工,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建设街3委**组**号。原告苑喜贵、蒲晓兰与被告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苑喜贵、蒲晓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5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苑喜贵与苑林系叔侄关系。2014年4月5日,被告以回迁房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00元,约定三年付清。期间被告只给付10000.00元,余款35000.00元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苑林给付原告苑喜贵、蒲晓兰借款35000.00元。此款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2000.00元,至此款给付完���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7.50元,减半收取计168.75元,由被告苑林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战如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