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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兰,周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兰,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文,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洋县。上诉人张小兰因与被上诉人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兰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150元,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