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兰,周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兰,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文,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洋县。上诉人张小兰因与被上诉人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兰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150元,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