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姬忠荣、岳家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忠荣,岳家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01号申请执行人:姬忠荣,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岳家政,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姬忠荣与岳家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