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连声、李桔荣等与李宗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声,李桔荣,李宗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115号原告:李连声。原告:李桔荣。被告:李宗宏。原告李连声、李桔荣与被告李宗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连声、李桔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连声、李桔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声、李桔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连声、李桔荣负担。审 判 员  龚君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际鸿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