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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与新疆石河子顺风肥牛饭店、于庆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顺风肥牛饭店,于庆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1747号原告: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9号。法定代表人:倪军,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石河子顺风肥牛饭店,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四路。法定代表人:方展,该饭店经理。被告:于庆谊,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石河子顺风肥牛饭店、于庆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取25元(因原告已预交1368.66元,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故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即25元,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43.66元),由原告成都顺风肥牛饮食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