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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洪伟与张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伟,吉林省春光种业有限公司,刘国文,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042号原告:张洪伟,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春光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然,经理。被告:刘国文,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张生,男,汉族,46岁,现住农安县。原告张洪伟诉被告吉林省春光种业有限公司、刘国文、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洪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春光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三宝太平岭村5社的厂房(面积600平方米,证号:005561,房屋编号:×××)。申请人张洪伟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吉林省春光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三宝太平岭村5社的厂房(面积600平方米,证号:005561,房屋编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