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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德军与被告马林志、代军、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军,马林志,代军,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610号原告:邱德军,男,生于1975年8月8日,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委托代理人:刘洪洲,系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林志,男,生于1975年2月5日,彝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代军,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牟维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邱德军与被告马林志、代军、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邱德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德军负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