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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7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1日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