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206叶生康与严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生康,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叶生康,男,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工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严锋,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叶生康与被执行人严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严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生康欠款人民币143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2.5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69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严锋名下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名人苑207幢0304室房屋1套,该房屋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海门支行,且该房屋与其前妻茅爱蕾共同共有,尚未进行产权分割。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严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及机动车等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严锋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执行中,除被本院轮候查封且设定抵押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该房产设定了抵押,且本案系轮侯查封,被执行人严锋名下的房产因涉及其前妻茅爱蕾的权属份额,其两人尚未达成权属分割协议,且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故不产生物权的变更,本院不便处置。现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