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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德昌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昌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897号原告:上海德昌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烈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闵行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德昌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闵行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现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昌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