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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钱蕰哲与郑凯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蕰哲,郑凯旭,王巾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244号原告:钱蕰哲,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卫锋,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凯旭,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第三人:王巾慧,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钱蕴哲与被告郑凯旭、第三人王巾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钱蕴哲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蕴哲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凯旭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蕴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钱蕴哲负担。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