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钱蕰哲与郑凯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蕰哲,郑凯旭,王巾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244号原告:钱蕰哲,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卫锋,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凯旭,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第三人:王巾慧,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钱蕴哲与被告郑凯旭、第三人王巾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钱蕴哲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蕴哲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凯旭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蕴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钱蕴哲负担。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