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蒋袁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蒋袁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431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署袜街北一街25号。负责人:陈炼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爽,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袁源,女,汉族,1988年1月出生,XX部队排长,军官证编号X字第XX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蒋袁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袁源所有位于XX市XX区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出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的申请与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袁源所有位于XX市XX区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上述财产保全范围以21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