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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伟、张进与李素碧、张小华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张进,李素碧,张小华,张金涛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772号原告刘伟,男,生于1971年6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峡路***号*单元1-1。原告张进,男,生于1971年6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汇沔街**号*幢*单元4-1。被告李素碧,女,生于1949年12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岳池县白庙镇白玉街***号附*号。被告张小华,女,生于1971年11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岳池县白庙镇红旗路**号附**号。第三人张金涛,男,生于1977年12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岳池县白庙镇白玉街***号附*号。原告刘伟、张进与被告李素碧、张小华、第三人张金涛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由于原告刘伟、张进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