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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沈惠芬与胡子成、包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惠芬,胡子成,包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民初1294号原告沈惠芬,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姜婉贞,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子成,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包美仙,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沈惠芬与被告胡子成、包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惠芬的委托代理人姜婉贞、被告胡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美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惠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1324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出具借条之日开始暂算至2017年4月10日,以后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计230000元,并分别于2014年11月23日、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胡子成答辩称自己仅是借款中间人,钱是借给第三人的,和原告说过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自己不需要承担,借条也不是当天书写的,是因为第三人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所以原告要求自己写借条。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称这笔借款与第三人无关,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沈惠芬为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胡子成户籍证明、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两份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共借款23万元的事实;4、取款凭证及银行卡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将借款从银行取出借给被告的事实。被告胡子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被告包美仙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1月23日,被告胡子成向原告沈惠芬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胡子成今向沈惠芬借到现金人民币拾捌万元整(1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23日始,月息2分,落款日期2014年11月23日,未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12月10日,被告胡子成向原告沈惠芬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胡子成今向沈惠芬借到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用途儿子看病、房屋过户用,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10日始,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落款日期2014年12月10日。本院认为,被告胡子成向原告沈惠芬借款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胡子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子成、包美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惠芬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80000元的借款自2014年11月23日按月息2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人民币50000元的借款自2014年12月10日按月息2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子成、包美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靓?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