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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从艳与被执行人殴秀坤、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艳,殴秀坤,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599号申请执行人:王从艳,女,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付命怀(与王从艳系叔嫂关系),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殴秀坤,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住四川省江安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负责人:罗云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殴秀坤,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从艳与被执行人殴秀坤、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古蔺县小龙井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从艳以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系关停煤矿,需待政府解决该煤矿的关停补偿款时再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5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