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180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顺雄与许顺雄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顺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804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明进。被申请人:许顺雄。原告许顺雄与被告邓明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邓明进所有的鄂HFY9**轿车。许顺雄与邓明进于2017年3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邓明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鄂H×××××轿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邓明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邓明进所有的鄂HFY9**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