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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丁林、张云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林,张云香,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丁林,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云香,女,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9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献国审判员  张连臣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