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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豆燕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燕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豆燕中,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燕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志伟出庭支持出诉,被告人豆燕中、被害人刘某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豆燕中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号的解放牌红色货运大型汽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郑新快速路东200米处北半幅经纬钢材市场向南行驶时,与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红色爱玛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刘某受伤,两车损坏。刘某经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郑)公尸检(法医)字[2016]495号检验意见书证实:刘某符合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的郑公交认字[2016]第003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豆燕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豆燕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豆燕中在案发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被赶到的交警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豆燕中的供述,证人于某、董某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豆燕中判处刑罚。被告人豆燕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豆燕中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号的解放牌红色货运大型汽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郑新快速路东200米处北半幅经纬钢材市场向南行驶时,与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红色爱玛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刘某受伤,两车损坏。刘某经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郑)公尸检(法医)字[2016]495号检验意见书证实:刘某符合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的郑公交认字[2016]第003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豆燕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豆燕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被告人豆燕中在案发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被赶到的交警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豆燕中除在事故车辆豫A×××××号大货车所投交强险、商业险应承保范围额外又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9.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豆燕中在侦查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证人于某、董某的证��,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等事实。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郑)公尸检(法医)字[2016]495号检验意见书及被害人刘某尸体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符合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等。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明发生事故的现场情况、认定双方所负的事故责任等。5、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郑州市急救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情况等。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豆燕中到案情况。7、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民事赔偿情况及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谅解等。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对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豆燕中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以内确定刑罚。具体适用刑罚,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豆燕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沈志萍人民陪审员  吴新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