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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健康与被告王子玉、枣庄市雨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康,王子玉,枣庄市雨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982号原告:李健康,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6。被告:王子玉,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41×××××95。被申请人:枣庄市雨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黄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康与被告王子玉、枣庄市雨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的损失已由被告王子玉进行了赔偿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康撤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原告李健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