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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国海诉被告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海,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293号原告:章国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勇,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邬桥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盛桃芸。原告章国海诉被告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唐祖峰审 判 员  屠朝辉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