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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海挺与郑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挺,郑为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749号原告:陈海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为星,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海挺与被告郑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海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海挺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