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海挺与郑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挺,郑为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749号原告:陈海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为星,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海挺与被告郑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海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海挺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