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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烁与武汉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烁,武汉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332号原告:刘烁,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霞(系刘烁母亲),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子林街60-64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烁诉被告武汉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刘烁负担。审判员  李海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