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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兰德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万忠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兰德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万忠发,天津祥润发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梓瑞信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顺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欧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吉喆商贸有限公司,陈冬,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初18号原告:天津开发区兰德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马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天津谦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哲,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66号B-406室。法定代表人:蔡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忠发,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祥润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A2-310号。法定代表人:林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梓瑞信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33-407。法定代表人:高明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顺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2号楼A座-1-603。法定代表人:李佩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欧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2层C21室。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吉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祥辰路2号(顺泽园旁)。法定代表人:宋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冬,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1号楼商场。负责人:张大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中咨(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天津皇家金煦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6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蔡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开发区兰德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万忠发、天津祥润发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梓瑞信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顺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欧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吉喆商贸有限公司、陈冬、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第三人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天津开发区兰德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开发区兰德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1800元,减半收取770900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兰德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智晶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力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