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权诉被告邓上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权,邓上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629号之一原告:刘国权,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双,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虎,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上兵,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国权与被告邓上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刘国权于2017年5月18日以“采取其他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光人民陪审员 安晓萍人民陪审员 陈贵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