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宝玉与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玉,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何宝玉,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91000016261。住所地:开封市省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虎,任该公司总经理。何宝玉申请执行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何宝玉购房款60000元。被执行人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何宝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60000元,执行费8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60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