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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保国与代建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国,代建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52号原告孙保国,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建党,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国诉被告代建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保国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