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显凤诉李显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显凤,李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民初941号原告:郑显凤,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杨晓莉,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先,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显,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村民,户口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郑显凤与被告李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显凤及委托代理人杨晓莉、杨先,被告李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李显因无资金装修房屋,于2013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装修,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本人李显在郑显凤处借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圆)整装修房子,这贰拾万元属于郑显凤婚前私人财产,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这20万元借款,但被告据之不理。据此,原告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解释第18条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被告李显辨称,第一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也没有向我转过账;第二出具借条的时候我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当时是我们吵了架之后,原告写了借条后叫我签字,我当时喝了酒,不知道内容就签了字;第三原告从来没有交过现金和转账,装修房子是2014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装修房子都是我们家里面自己出的钱加上我和原告卡里的钱,一共花费15万元左右;第四我们是2011年登记结婚,原告说我好好工作挣钱,借条就自动作废,但是2015年我们办酒席的时候原告说借条不见了。后来2015年和2016年,我在重庆,原告在深圳,然后她从深圳回来就起诉离婚了,2017年10月判决离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借条1份,证明被告李显于2013年装修房屋期间,向原告借款20万的事实,借条注明该借款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2、银行交易明细3份,这是郑显凤是从自己卡里取出现金交付给李显,然后由李显去购买家具和装修付款,2013年10月31日取款2万元,从深圳带回来交给李显,2013年11月7日是回到重庆取了12万元,也是交付给李显,2014年3月1日李显自己在綦江取款6万元用于交尾款;3、重庆市綦江区法院(2016)渝0110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判决书中审理查明了购买这套房子和装修都是由原告支付的。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2、重庆市綦江区法院(2016)渝0110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的意见这个借条不是我写的,是郑显凤写的叫我签名,然后给我说让我好好上班挣钱给她,借条就自动作废,内容我是没有看过的,我们2015年摆酒席的时候,我说把借条拿出来,郑显凤说借条已经不见了;借条不是自愿签的;我签借条时,原告没有拿过现金和转账给我;对原告证据2的意见这些交易明细,有两次是取出来去存的定期,一共存了7万元,我是工商银行的卡,没有邮政的银行卡,我们两个的钱都是存在原告的卡上;对原告证据3判决书我认为是真实的,但是买房子和装修不是她一个人出的,她的卡里的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存款。原告对被告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两人曾经确实是夫妻。因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显凤与被告李显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7日,原告郑显凤与被告李显在原重庆市綦江县登记结婚。2011年6月8日,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坐落于重庆市綦江区的住房1套,该房屋产权人为郑显凤、李显。在收房后,原、被告准备装修房屋。2013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李显在郑显凤处借人民币200000元(即贰拾万圆)整.装修房子,这贰拾万圆属于郑显凤婚前私人财产,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如果有卖房一日就在卖房之日还清。借款人:李显2013.11.16。以后原告提供了2013年11月7日、2014年3月1日二次的账户交易明细18万元、陈述1次现金交付2万元。以后房屋装修完成。原告因夫妻关系破裂于2016年10月10日起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郑显凤与李显离婚的判决。以后原告持借条以民间借贷为由于2017年3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原告持借条起诉民间借贷,其提供的借条形成时间为2013年11月16日,而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是2011年6月7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时间是2017年1月4日,因此被告向原告所出具的借条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其次重庆市綦江区xxx住房1套系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共同购买的房屋,已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16)渝0110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不管各方出资多少,均系共同财产;况且从借条载明的内容看,借款20万元是用于该共同所有的房屋装修,即在共同财产上增加价值,而不是形成债务,不论原、被告个人出资装修款的多少,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并不因原告出资多就能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债务关系,结合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出具借条经过,应认定本案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一种无效债务行为;第三,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本案不属于这种约定财产的情形,原告主张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对婚姻法的错误理解,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显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郑显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