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安某某,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57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陕西省乾县人。被告安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窦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