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山东福瑞森电气安装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山东福瑞森电气安装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82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山东福瑞森电气安装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高一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福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山东福瑞森电气安装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