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覃道勇与覃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道勇,覃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覃道勇,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震,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道勇与被执行人覃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覃道勇与被执行人覃震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覃震正在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覃道勇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47万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志 辉审判员 钟 建 平审判员 晏 耀 如二〇��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葛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