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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显金与何花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金,何花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681号原告:杨显金,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浩,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花蓉,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才,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川,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显金诉被告何花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显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显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金撤诉。本案受理费3786元,由原告杨显金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