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周小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919号原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第三组团16栋(长沙珠江花园酒店)19-22楼。法定代表人:罗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子依,公司员工。被告:周小林,女,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子依,被告周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82元(自2016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585821元×98×0.0002);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xxx号房;因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取得栋产权证后申请办理被告所购的房屋所有权证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原告待被告退回住房货币补贴8万元后方能进窗备案。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退回住房货币补贴。被告周小林辩称,被告未收到原告催告,原告未尽告知义务,被告在购房时告知原告被告名下有8万元住房货补未退回,原告告知只要被告在银行无贷款就可购房。被告以银行按揭方式向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原告告知被告因被告名下有8万元住房货补未退回,无法办理房产证。被告现无力清偿8万元货补,且清偿货补需被告夫妻共同办理,被告丈夫已多年未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买受人)与原告(出卖人)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开福区xxx房,建筑面积共78.7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3.3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5.38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7439.94元,总金额585821元;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175821元,余款41万元以按揭方式支付;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360个工作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36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144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如因买受人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给原告,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取得开福区xx房的栋产权证。因被告名下有一笔8万元的住房货币补贴未退回,致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退回其名下的8万元住房货币补贴。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如数交纳了房款,原告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360个工作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36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144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如因买受人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告交付房屋,于2015年6月4日取得开福区xx房的栋产权证,因被告名下有一笔8万元的住房货币补贴未退回,致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二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8元(585821元×0.002%×98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48元;二、驳回原告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周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微信公众号“”